云南中醫藥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云南中醫藥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為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中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云南中醫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根據衛生類學校的特點,結合醫療服務人員的要求,我校招生錄取條件是符合云南省、市、區中職學校招生錄取條件,身體健康,無明顯殘疾、畸形和功能障礙,生活能自理,身高150厘米以上,視力不低于4.0(含矯正視力),體重在合理范圍內,無傳染病,無精神疾病,無依賴藥物和毒品等病史,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達到學校招生條件被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和必備證件,在規定日期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家長,并取消入學資格,已注冊完學籍的注銷其學籍,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學生檔案和入學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違法舞弊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學生進行體檢,對患有下列疾病的學生,學??梢圆挥桎浫?。
1、嚴重心臟?。ㄏ忍煨孕呐K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茩z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等。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或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癥、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茩z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入學體檢時未檢查出患有以上疾病,但后期在校就讀期間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準許休學,保留學籍不超過一年,學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治愈后方可回校就讀。
第五條 不能按期到校者,應當辦理暫緩手續。須寫書面報告并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準或逾期兩周以上未到校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已取得學籍的學生,應當于每學年開學時按學校規定,到學校財務部門繳納各項費用,未按學校規定繳納費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章 轉專業
第六條 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2、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七條 本校錄取的各專業的學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在未認定學籍前均可申請轉專業。其造成后果由本人負責。
第三章 休學與復學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者。
第九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
第十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隨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四章 退 學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勒令退學,并通知家長。
1、休學次數超過規定者。
2、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3、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4、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重度抑郁癥、癔癇、癲癇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5、 在學習期間,擅自生育者。
6、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逾兩周不報到者。
7、違反學校有關規定者(如:打架、偷盜、夜不歸宿、在校外觸犯國家法律者)令其退學或勒令退學。
第十三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退還學生該退的學費,并取消學生的學籍。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四條 學生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抽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習、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根據其曠課學時、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七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以一定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 (2)記過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學 (5)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 留校察看以半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半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后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第二十一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處理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
第二十三條 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不發給任何學歷方面的證明。
第七章 畢 業
第二十四條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教育廳驗印的畢業證書,未經教育廳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
第二十五條 畢業后,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原則上自謀職業,在條件許可的地方或部門亦可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也可向學校就業部門提出申請,由學校就業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用人單位推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學籍管理規定》由學校招生辦公室、德育處和校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云南中醫藥中等專業學校
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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